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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裁判评议第十三期,评议组认定4起判例中有2起错漏判

2024-07-1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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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三期(20240709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评议了4个判例,分别来自中超联赛、中乙联赛和中国足协杯(女子)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起裁判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8轮,天津津门虎VS长春亚泰,比赛第81分钟,长春亚泰9号队员进球前与天津津门虎5号队员有身体接触。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天津津门虎5号防守队员有拉扯长春亚泰9号进攻队员的动作,后者手部与前者的接触不构成犯规,也不是造成前者倒地的主要原因,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应予支持。

    

       判例二:中乙联赛第15轮,湖北青年星VS大连鲲城,比赛第90+7分钟,湖北青年星队在前场踢任意球,之后经一系列发展,湖北青年星41号队员传中,随后湖北青年星70号队员射门,球疑似和大连鲲城23号队员手臂有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湖北青年星70号射门时,大连鲲城23号手臂触球的动作本身应视为手球犯规。但结合不同角度的视频分析,在此之前,当湖北青年星队踢任意球时,其41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随后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属于在越位位置干扰对方的越位犯规。故此判例最终应认定为湖北青年星41号越位犯规在先,裁判组临场漏判攻方越位犯规。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15轮,西安崇德荣海VS日照宇启,比赛第4分钟,日照宇启33号队员在与西安崇德荣海7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后,西安崇德荣海7号手臂疑似接触对方队员面部或颈部,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西安崇德荣海7号在试图护球的转身动作中,手臂触及对方队员,后续没有明显的发力或击打动作,属于比赛中可以接受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2024中国足协杯赛(女子)第一阶段,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青岛西海岸女足,比赛第37分钟,青岛西海岸女足在对方罚球区内传中,北京雨虹修缮女足防守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尽管现有视频不够清晰,但仍可判断出北京雨虹修缮女足防守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拦截对方的传中球时,手臂张开,使身体不自然扩大,手臂与球有接触,应判罚北京雨虹修缮女足防守队员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临场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编辑: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