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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裁判评议第十四期,评议组认定8起判例中有4起错漏判

2024-07-1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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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四期(20240716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评议了8个判例,分别来自中甲和中乙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4起裁判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7轮,大连英博VS苏州东吴,比赛第69分钟,苏州东吴射门,球击中罚球区内的大连英博防守队员。裁判员示意比赛继续。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判断,球未触及大连英博防守队员手臂,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7轮,黑龙江冰城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26分钟,重庆铜梁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裁判员判罚其手球犯规、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重庆铜梁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犯规,但从黑龙江冰城队员射门使用的动作、球速以及防守队员后续可能对球的阻止等因素来看,不应对重庆铜梁龙守门员的动作视为破坏一个明显的进球(红牌),而应以通过手球干扰或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对重庆铜梁龙守门员出示黄牌。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直接任意球和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16轮,北京理工VS泰安天贶,比赛第54分钟,北京理工60号队员倒地时,泰安天贶11号队员疑似踢北京理工60号小腿,裁判员判北京理工60号危险方式比赛(双腿夹球),由泰安天贶踢间接任意球,同时向泰安天贶11号出示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理工60号试图护球,动作因倒地受到一定影响,尚未形成双腿夹球的危险比赛方式,不应视为违规。同时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泰安天贶11号使用过分力量,并带有恶意踢对方倒地队员腿部,该行为几乎与裁判员停止比赛的哨音同时做出,应视为严重犯规并对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由北京理工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裁判员临场判罚北京理工60号以危险方式比赛、由泰安天贶踢间接任意球,以及向泰安天贶11号出示黄牌的决定均为错误。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16轮,湖南湘涛VS海口名城,比赛第31分钟,海口名城60号队员在回追防守时将湖南湘涛2号队员铲倒,裁判员判海口名城60号铲球犯规并出示黄牌,湖南湘涛踢直接任意球,同时以非体育行为对湖南湘涛2号出示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海口名城60号铲球属于鲁莽犯规,应对其出示黄牌,不属于严重犯规(红牌)。随后湖南湘涛2号有违规行为,支持裁判员临场判罚。因此,裁判员临场判罚海口名城60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由湖南湘涛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以及以非体育行为对湖南湘涛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均为正确。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16轮,湖南湘涛VS海口名城,比赛第36分钟,海口名城2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湖南湘涛22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湖南湘涛22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随后湖南湘涛53号对海口名城20号铲球犯规,裁判员判湖南湘涛53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湖南湘涛队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湖南湘涛22号试图接球并先触到球,海口名城20号跨步动作形成了绊摔对方的犯规,应判罚海口名城20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另外,评议组一致认为,在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球点球的情况下,随后湖南湘涛53号的铲球动作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此判例应认定为裁判员漏判海口名城20号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16轮,大连鲲城VS海门珂缔缘,比赛第5分钟,大连鲲城进攻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海门珂缔缘2号队员与大连鲲城21号队员有身体接触,裁判员判海门珂缔缘2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球传至海门珂缔缘罚球区内后,双方的第一次争抢接触属于比赛中可接受的争抢动作,双方均不犯规。从现有视频推断,守方海门珂缔缘队员触到了球,因此处在越位位置的大连鲲城21号不存在越位犯规。同时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海门珂缔缘2号对大连鲲城21号存在拉拽动作,但并不是后者倒地的主要原因,不应视为犯规,大连鲲城21号也有借对方拉拽主动倒地的成分。裁判员临场判罚海门珂缔缘2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16轮,大连鲲城VS海门珂缔缘,比赛第72分钟,海门珂缔缘29号队员传中时,球与大连鲲城18号队员有接触,经第一助理裁判员协助后,裁判员判大连鲲城18号手球犯规,并认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故判罚直接任意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球与大连鲲城18号手臂接触,且接触点处于大连鲲城罚球区内,但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鲲城18号手臂动作是跟随身体而动的正当结果,处于合理位置,且有躲避与球接触的动作,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判罚手球犯规错误,接触地点判断错误。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6轮,大连鲲城VS海门珂缔缘,比赛第86分钟,海门珂缔缘连续射门,球击中球门横梁反弹后,海门珂缔缘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大连鲲城6号队员有身体接触,海门珂缔缘17号倒地,裁判员判攻方海门珂缔缘17号犯规,由守方大连鲲城踢直接任意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球从球门横梁反弹后,大连鲲城6号先触球并试图控球,其动作不存在犯规。海门珂缔缘17号上前争抢并未触到球,双方发生接触,临场裁判员观察位置较好,做出的犯规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临场做出的守方不犯规、攻方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编辑: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