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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裁判评议认定1起裁判错漏判

2024-08-2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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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八期(20240820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0个判例,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其中包含中超、中甲和女超联赛。最终评议组认定有1起裁判错漏判,另有1起涉及是否处于越位位置的判别,因现有视频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本着对裁判人员和球队负责的态度,评议组不予认定结果。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3轮,天津津门虎VS武汉三镇,比赛第90+1分钟。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武汉三镇40号队员争抢球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罚武汉三镇40号对天津津门虎9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40号在防守时使用手臂限制对方队员移动,属于拉扯犯规,因犯规发生在守方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VS浙江俱乐部,比赛第85分钟,浙江俱乐部4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北京国安9号队员发生接触并倒地。裁判员初始判罚北京国安9号犯规,没有进行纪律处罚。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国安9号在无球情况下,故意使用肘部击打对方面部,使用的力量并非轻微可忽略的。按照竞赛规则,应视为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向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VS浙江俱乐部,比赛第90分钟,北京国安向对方罚球区传中,其17号队员跳起争抢球时与浙江俱乐部20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无法证明浙江俱乐部20号有明显的推搡或冲撞对方队员的犯规动作,双方的身体接触应视为正常接触,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VAR无需介入。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23轮,青岛海牛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58分钟,深圳新鹏城12号队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与青岛海牛26号队员腿部有接触并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深圳新鹏城12号的带球突破属于连贯、正常的比赛动作,青岛海牛26号在防守时右腿与对方队员的接触造成对方队员倒地,属于草率犯规,由于犯规发生在守方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在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情况下,VAR应予介入。裁判员临场漏判犯规和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23轮,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赛第26分钟,上海申花18号队员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并传中,球在运行过程中疑似与上海海港3号队员的手臂发生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手球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罚上海海港3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不同角度的VAR视频来看,球接触了上海海港3号手臂部位,并且符合手球犯规判定标准,因手球犯规发生在守方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改判上海海港3号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23轮,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赛第45+11分钟,上海海港7号队员在前插跑位时与上海申花4号队员有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申花4号手臂与上海海港7号身体有接触,但没有明显的发力或推搡的犯规动作,双方腿部的接触也属于双方争夺位置时的正常接触,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无需介入。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22轮,深圳新鹏城VS成都蓉城,比赛第45分钟,双方在中场争抢球时疑似发生身体接触,成都蓉城队获得控球权后向前传球进攻,之后进球。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39号在中场争抢球时,抢先触到球,随后与对方队员的接触属于正常接触,没有附加犯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随后成都蓉城发起进攻并进球得分,应视为有效。临场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无需介入。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19轮,云南玉昆VS广州俱乐部,比赛第71分钟,云南玉昆3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此判例的认定取决于云南玉昆30号在本方传球瞬间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这一客观事实,在现有视频条件下,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对此判例评议组不予认定结果。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19轮,佛山南狮VS苏州东吴,比赛第57分钟,佛山南狮30号队员在带球突破时与苏州东吴42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判苏州东吴42号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佛山南狮30号在带球突破时已经占据有利位置,苏州东吴42号对其有犯规动作。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裁判员临场判罚球点球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十:女超联赛第16轮,河南万仙山女足VS永川茶山竹海澄狮女足,比赛第19分钟,河南女足进攻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永川队守门员出击绊到河南队10号队员,裁判员判永川队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并向永川队守门员出示黄牌警告。在此之前河南队传中时,其20号队员与队员有身体接触,双方争抢后倒地。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证明河南女足传中时,攻方20号队员试图触球未果后,与永川队21号的身体接触是否存在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以及后续判罚永川队守门员对河南队10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应予支持。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完)


(编辑: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