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管理体系

我国的足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政府监管

国家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北)足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足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足协负责

  • 国际级

    国际级裁判员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国际级裁判在中国足协举办的执裁的工作进行监管

  • 国家级

    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

  • 一级(含)以下

    管理和指导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地方足协负责

  •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城市足协

    本地区足球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地(市)/县级足协

    本地区足球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裁判员等级划分和认证标准

足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国际级裁判分为国际级裁判员与国际级助理裁判员

  • 三级裁判员

    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掌握并能正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 二级裁判员

    熟悉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获得三级裁判员资格至少满1年,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下一级协会组织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工作不少于15场

  • 一级裁判员

    熟练掌握、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获得二级裁判员资格至少满1年;
    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6以上级别(含)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
    有至少2名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裁判监督或裁判讲师对其裁判水平的评估和推荐,参与培训班,且培训时长不少于24小时

  • 国际级裁判员

    精通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足球竞赛编排方法;
    原则上执法中国足协全国男子或女子足球顶级联赛至少满2年

  • 国家级裁判员

    精通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丰富执裁全国性比赛的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足球竞赛的裁判工作。
    获得一级裁判资格至少满1年;
    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和女子U16以上级别(含)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
    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预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参与考核;
    通过考核后至少满1年,并且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全国U系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或担任助理裁判员不少于20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