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期裁判评议认定3例裁判判罚均正确
2024-08-29 09:39
8月27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九期(20240827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3个判例,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其中包含中国足协杯赛和中甲联赛,最终评议组认定3例判罚均正确。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国足协杯第6轮,南京城市VS成都蓉城,比赛第5分钟,南京城市2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守门员做出正常的试图触球的动作,无附加犯规动作,也不是造成南京城市20号倒地的主要原因,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20轮,苏州东吴VS辽宁铁人,比赛第77分钟,在辽宁铁人队罚球区内,苏州东吴2号队员在与辽宁铁人2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辽宁铁人2号防守犯规,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上看,辽宁铁人2号对苏州东吴2号的拉扯动作,阻止了后者争抢球并造成其倒地,裁判员判罚辽宁铁人2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20轮,黑龙江冰城VS南京城市,比赛第7分钟,南京城市3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罚攻方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南京城市队进球的30号队员,在其同队队员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之后黑龙江冰城队员虽然触球,但来球突然,其没有时间调整身体动作,只是做出了本能的踢球动作,不符合竞赛规则中对于判断越位犯规时守方队员“有意触球”的判定标准,因此南京城市30号队员随后将球打进,仍属于在越位位置获利,属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临场判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