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裁判评议认定3例裁判错漏判
2024-09-04 22:17
9月3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期(20240903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6个判例,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其中包含中甲联赛和中乙联赛判例,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有3例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21轮,江西庐山VS黑龙江冰城,比赛第79分钟,黑龙江冰城8号队员在进攻前插时与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守方江西庐山队队员从侧后方对黑龙江冰城8号有冲撞动作,造成后者倒地,从现有视频判断,应判罚犯规。另外从回放镜头来看,双方队员进入守方罚球区前,冲撞过程已完成,犯规地点应认定为罚球区外。同时,攻方队员有控球进攻的可能性,该犯规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对守方球员出示黄牌。综上,此判例应判罚守方江西庐山队在本方罚球区外犯规,并黄牌警告犯规队员,由黑龙江冰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临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犯规、直接任意球和黄牌。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21轮,辽宁铁人VS大连英博,比赛第6分钟,辽宁铁人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存在疑似手球情况。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辽宁铁人5号手臂的位置使身体不自然变大,在此情况下,如果手臂接触到球,应视为手球犯规。在此前提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球的运行路线推断和掌握的视频分析来看,球应与手臂有接触,此判例可认定为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临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然而,临场VAR当时能看到的视频角度有限,无法做出球是否接触手臂的准确判断,临场VAR未介入,不应视为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21轮,湖北青年星VS海口名城,比赛第89分钟,在湖北青年星罚球区内,海口名城17号队员与湖北青年星守门员有接触,裁判员判攻方海口名城17号队员犯规,未判罚湖北青年星守门员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无法看清海口名城17号在铲球时与对方守门员的接触中是否构成犯规,也无法看清守门员此后是否有犯规动作,裁判员临场观察角度优于转播镜头角度,支持裁判员临场决定。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21轮,湖北青年星VS海口名城,比赛第90+8分钟,湖北青年星53号队员接同队传球形成突破,被海口名城49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拉倒,裁判员判海口名城49号犯规并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守方的犯规满足了破坏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别条件,临场裁判员判罚犯规并出示红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21轮,北京理工VS广西蓝航,比赛第70分钟,北京理工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广西蓝航守门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蓝航守门员出击后无犯规动作,双方属于正常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21轮,北京理工VS广西蓝航,比赛第90+4分钟,北京理工在前场踢任意球,球传至广西蓝航罚球区内,广西蓝航队员疑似手球,裁判未判罚;之后北理工队员又疑似被广西蓝航队员拉扯倒地,裁判员也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蓝航队员疑似手球,但由于视频中接触点被遮挡,无法证明是否手球犯规,但之后广西蓝航队员明显拉扯对方队员,限制其移动和对球的争抢并造成其倒地,应判罚拉扯犯规,罚球点球。同时,因攻方队员有争抢球和射门的机会,还应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向守方队员出示黄牌警告。临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完)